(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23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定伟,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尚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佘妮娜、人民陪审员宋祖斌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斌及委托代理人周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称:原、被告于2004年在广东务工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鑫。婚后原、被告常扯皮打架,2012年9月被告与他人私奔。之后被告就没有再与原告有任何联络,原告多次打探无果,被告家人也不知被告去向,被告至此下落不明至今,原告从2012年9月开始独自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鑫随原告生活。被告蔡某某未答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结婚证复印件、婚生子陈某鑫的常住人口户口登记表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生育子女的情况;3、报警回执原件、鱼堰村村委会、政府证明(2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及生育之女情况,且2012年9月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未���到原告家中;4、2013年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原告起诉、撤诉的事实;5、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从2012年至今下落不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6、判决书生效证明书,拟证明原告起诉后,民事判决书生效情况。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证:鉴于原告提交的第1号证据系公安机关备存的电子档案,真实反映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鉴于原告提交的第2号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已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鉴于原告提交的第3号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被告的父亲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鉴于原告提交的第4号证据能证明原告起诉、撤诉的事实,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鉴于原告提交的第5、6号证据系本院的生效判决,在该判决中已认定被告自2012年至今下落不明,具有既判力,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依职权询问被告的父亲蔡某艾的笔录,拟证明被告从2012年9月失踪至今的事实。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该证据没有异议。鉴于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2月在广东务工相识并同居,2005年5月10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鑫。婚后,原、被告常年外出务工,2012年9月23日,被告离开务工地,之后与原告没有任何联络,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满2年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一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务工期间,被告至2012年9月23日离开务工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达2年之久,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陈某鑫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被告给付其子的抚养费,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及其债务,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鑫随原告陈良斌生活。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贾尚安代理审判员 佘妮娜人民陪审员 宋祖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