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化刚与尹国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化刚,尹国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310-1号申请执行人周化刚,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尹国凯,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国凯账户上存款1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