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唐山福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福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第92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福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唐山福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五字第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