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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75号原告李丰。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湖北佳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丰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丰负担。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