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柳秀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柳秀友,叶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84796721-7。负责人:陈文贵,行长。被执行人:柳秀友,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叶肖芬,女,1963年10��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柳秀友、叶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秀友、叶肖芬的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经查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执行,2015年5月1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14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