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桂锦明与桂传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桂锦明,务农。委托代理人:陈少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桂传志,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锦明与被告桂传志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锦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锦明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桂锦明负担。审 判 长 范胜临审 判 员 吴前进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