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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锦亮,池陆芳,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负责人吕建波,该行行长。被告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锦亮,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锦亮,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池陆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朱鸿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锦亮、被告池陆芳、被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诸被告名下价值5583327.96元的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锦亮、被告池陆芳、被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583327.9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锦亮、被告池陆芳、被告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83327.96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