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郝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135号原告郝某。被告崔某,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3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