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个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个执恢字第40号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哈尼族,住个旧市。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个屯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评估费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个执恢字第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144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交纳(已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丽春审判员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