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景孟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景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849号罪犯赵景孟,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景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追缴赃款4909819.9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景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赵景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赵景孟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经查,罪犯的涉案金额为4909819.92元,其在案发后被侦查机关查封房屋、商铺和汽车等财物,评估价格为4707300元,其家属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80000元。其在狱内的月消费约400元,至2015年9月14日的帐户余额为1658.07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景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罪犯虽在案发后退回大部分赃款,但对余款仍有退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景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吴健英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