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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争光、马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争光,马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泾源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银,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童英,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争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宝成,男,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马争光、马宝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泾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7.5元、申请执行费635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争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争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满城北街营业所帐户内存款15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生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