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倪怀存与上海松江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825号原告倪怀存。被告上海松江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于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瑜君,女。被告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满怀,男。本院在受理原告倪怀存诉被告上海松江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上海得众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姚伟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望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