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霞、周军锋、张超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霞,周军锋,张超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367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军霞,女,49岁。被告周军锋,男,51岁。被告张超非,男,25岁。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霞、周军锋、张超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0元,由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