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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红与支维芹、支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支维芹,支娟,舒永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张红,居民。被告支维芹,居民。被告支娟,居民。被告舒永楼,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诉被告支维芹、支娟、舒永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