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的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仝志轩与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志轩,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的1950号原告仝志轩。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标,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仝志轩诉被告远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仝志轩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意向,庭下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志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