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4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牟云霞、白忠会与李艳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云霞,白忠会,李艳红,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90-2号原告牟云霞,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原告白忠会,男,1962年2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李艳红,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杨伟(杨大伟),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无业,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云霞、白忠会诉被告李艳红、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扣押期限已到,现解除对被告李艳红在长春市南关区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艳红在长春市南关区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