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明明、韩晓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明,韩晓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李明明,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韩晓磊,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冯贤国,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明、韩晓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明、韩晓磊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明、韩晓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凡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千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