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贻培与被执行人黄文、陈鑫其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谢贻培,男,生于1947年2月21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城西乡慈安街14号。被执行人黄文,男,生于1972年5月3日,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岳阳镇棋盘村1组。被执行人陈鑫,男,生于1974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安岳县镇子镇交通街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贻培与被执行人黄文、陈鑫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资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黄文、陈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文、陈鑫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谢贻培给付违约金3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及保全费293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黄文、陈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在安岳县周礼镇祖福路开发区有一套房产[产权证号:00024291)。2015年7月17日,本院以(2015)安岳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该套房屋,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文、陈鑫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贻培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文、陈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5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文、陈鑫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黄文在安岳县周礼镇祖福路开发区的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贻培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