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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龙乡白蚁防治所与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龙乡白蚁防治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思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龙乡白蚁防治所。负责人:田云学。上诉人重庆华龙盈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南岸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铜梁区,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