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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代林忠、郭文强与被申请人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林忠,郭文强,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代林忠,男,1967年12月17日生,永兴县人,农民,住永兴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郭文强,男,1974年11月8日生,永兴县人,农民,住永兴县城关镇城被执行人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照元,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永兴县建筑工程公司郴州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2294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