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俊满、何月娥与杨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满,何月娥,杨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长执字第00173号申请人韩俊满,男,汉族。申请人何月娥,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晓勇,男,汉族。申请人韩俊满、何月娥与被执行人杨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晓勇支付申请人韩俊满、何月娥因韩苗苗死亡所受损失123038.73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判决后被执行人已付62000元,故申请人只申请执行剩余61038元。我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杨晓勇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杨晓勇分期支付申请人韩俊满、何月娥61038元。(从2015年11月底起每月底支付800元直至付完为止);二、案件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杨晓勇承担。三、其余双方互不作追究。四、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