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宋阳宾与游君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阳宾,游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宋阳宾,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游君国,男,生于1971年3月1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绥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18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宋阳宾申请执行游君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1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