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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刘XX,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被执行人王X,男,1986年5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刘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2014)子洲执字第00295-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刘XX、王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王X向申请执行人高XX支付813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XX、王X的工资。现被执行人刘XX、王X的工资存款超过813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XX的工资45000元、王X的工资40000元,且被执行人刘XX、王X均同意先给申请执行人高XX兑现,超出部分的款项全部给王X,被执行人刘XX、王X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6650元,在(2014)子洲执字第00295-3号案件中已收取,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