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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灿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夏刑初字第004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灿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灿驾车载“张喻”(另案处理)至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林特小区,趁该小区88号夏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由被告人陈灿在屋外望风放哨,由“张喻”使用锡纸、T型钥匙等工具开锁入室后,将放置于卧室内的一台IP**mini平板电脑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灿将上述平板电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被扣押并已发还。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陈灿前往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纸坊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甲、夏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灿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