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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家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薛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李家玉,薛建平,朱玉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名城花园(沿街商业房)。负责人王荣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玉。原审被告薛建平。原审被告朱玉芹。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家玉、原审被告薛建平、朱玉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大民初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原审法院催收,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和缓缴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韩 凯代理审判员 柏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昕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