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姚湘萍与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湘萍,王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7-1号原告:姚湘萍,女。被告:王桂英,女。原告姚湘萍与被告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0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王桂英银行存款XXXXX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皖A×××××号车作为担保。现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姚湘萍申请解除对该款的冻结及车辆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桂英银行存款X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李洪贤提供的担保皖A×××××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