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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自强里15号。被告:杨帆,男,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审理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宜宾瑞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