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苏某,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龙,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