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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梁光令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光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1762号罪犯梁光令,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珠中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光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4461.7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梁光令在服刑期��,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梁光令获得嘉奖34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光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罪犯属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光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柳东审 判 员  何小萍人民陪审员  钟广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