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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9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292号原告:杨某甲,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某甲,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