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292号原告:杨某甲,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某甲,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