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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彭卫与欧阳龙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卫,欧阳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彭卫,干部。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县城管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28×××04账号内有存款5488.5元,本院已于2015年9月7日冻结上述账号内的存款8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欧阳龙彪在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28×××04的账户内8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民雄审 判 员  叶华尚代理审判员  夏存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永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