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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占国诉史小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079号原告冯某某,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史某某,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