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7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徐×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times,冯&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7266号原告徐×,女性,年龄44。被告冯×,男性,年龄47。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