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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国栋,河北冀新律师所律师。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