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邱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国栋,河北冀新律师所律师。被告:姜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