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多吉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吉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白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藏语翻译巴松达瓦,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被告人多吉某某,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白玉县,捕前住白玉县。2015年6月21日因盗伐林木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藏语翻译扎西拉姆,白玉县人民法院干警。白玉县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多吉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征求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多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扎西拉姆、巴松达瓦作为藏语翻译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白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多吉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为修建自家房屋,先后邀请普某、能某、巴灯某某(三人已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帮忙砍伐林木,被告人多吉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经鉴定,所砍伐的林木为松科冷杉属的鳞皮冷杉,最终折合立木蓄积总计为5.256立方米,被告人对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白玉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多吉某某为修建自家房屋,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多吉某某庭审中无辩解意见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多吉某某为修建自家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6月19日邀请普某、能某一起上山帮助其砍伐树木,并于次日上午9时许,三人带上一台低把油锯和三把斧头到索银沟山上砍伐林木;第二天被告人多吉某某又邀请巴灯某某、普某一起带着一把高把油锯和一把斧头再次来到索银沟山上砍伐林木。被告人多吉某某于2015年6月21日被白玉县森林公安局巡逻时当场抓获。查证核实被告人多吉某某两天共砍伐林木9棵,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NSSF(2015)楠鉴字第026号鉴定意见为:1.通过对白玉县森林公安局送检样品的植物形态特征进行观察、分析,最终鉴定结果为:送检的样品为松科(PinaceaeLindl)冷杉属(AbiesMill)的鳞皮冷杉(AbiessquamataMast)。2.此次被盗伐林木最终折合立木蓄积共计为5.256m3。上述事实,被告人多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多吉某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国有林木,立木蓄积共计5.256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吉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多吉某某犯非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多吉某某所盗伐原木9根,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多吉某某的作案工具两把油锯和一把斧头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菊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