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476号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临港服务中心A楼428室。法定代表人:叶伟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靖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楼。在本院审理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确认了其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其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解决本案纠纷,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维佳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83元,由原告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