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重庆声光影色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法定代表人:汪瓦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璇,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声光影色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3号12-5号。法定代表人:向阳,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华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声光影色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影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83号民事判决,煌华公司��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盛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康炜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乔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煌华公司委托代理人程璇,光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光影公司与煌华公司签订《三维制作合同书》。双方约定,煌华公司(甲方)将“煌华国际商城”的三维动画宣传片委托光影公司(乙方)制作。制作内容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煌华国际商城”的三维动画宣传片,总片长240秒(120秒三维动画不重复画面+60秒多媒体+60秒多媒体赠送);表现形式:三维+特效包装+视频素材;配音:电视台专业男声播音员;制作像素:1280*720;影片帧率:25PAL。制作时间为,乙方应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完整最终制作资料并确定执行脚本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果交付时间和数量为,在甲方签署成片验收函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刻有符合甲方需求的影视成果产品DVD五份,以及原始影片制作模型和原文件;乙方工作的确认均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制作费及支付方式为,三维影片制作单价380元/秒,多媒体制作单价1200元/分钟,共计时长240秒;乙方从成片中剪辑部分时长,作为套剪片以便甲方宣传使用,该费用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合同包干总价468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做脚本,经甲方认可后,甲方先预付总价的20%,即9360元,乙方在收到预付金后开始制作;乙方完成第一稿样片交甲方观看并提出修改意见,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后,甲方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价的35%,即16380元;在乙方修改完成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提交最终项目成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总价的45%,即21060元。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总金额1%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按合同总金额0.5%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有权保留项目作品不予交付直至甲方付清所有款项为止。合同签订后,光影公司根据煌华公司提供的资料制作了《煌华晶萃城宣传片执行脚本》并于2014年3月24日交煌华公司,煌华工作人员与光影公司签订了《煌华晶萃城宣传片执行脚本确认函》,双方确认按商定的执行脚本内容进行宣传片制作。在该执行脚本中,项目名称由“煌华国际商城”变更为“煌华晶萃城”。同年4月3日,煌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光影公司第一笔款项9360元。2014年4月16日,光影公司将制作的“煌华晶萃城”三维影片样片交付煌华公司,并于同日按照煌华公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将样片交付煌华公司,煌华公司工作人员于同日出具《影片样片确认函》,确认煌华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光影公司提交的“煌华晶萃城三维动画二次修改后的样片”是严格根据双方沟通确认的修改内容完成的;煌华公司签收此次修改成果后,在两个工作日以内支付光影公司二期款即项目总款的35%。因煌华公司急需宣传片进行宣传,4月16日,光影公司将宣传片成片交付煌华公司,煌华公司工作人员向光影公司出具了《成片确认函》,确认煌华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收到光影公司“煌华晶萃城无水印三维宣传片成品”,并确认该影片作为煌华公司最终用于商业推广,若后期煌华公司需要对影片做相应改动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此后,煌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制作宣传片的报酬,光影公司催收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光影公司一审诉称:光影公司与煌华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签���《三维制作合同书》。约定,煌华公司将“煌华国际商城”的三维动画宣传书委托给光影公司制作,总费用46800元;光影公司先做脚本,煌华公司认可后预付总价的20%;光影公司交付样片并按煌华公司意见修改后7日内支付35%;光影公司修改完成经煌华公司确认后提交最终项目成品7日内支付剩余的45%;若煌华公司逾期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总金额的1%按日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5%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光影公司有权保留项目作品不予交付直至煌华公司付清款项为止。合同签订后,光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了所有工作并交付了成品,煌华公司仅在签收脚本后支付了第一期款项9360元,剩余款项迟迟未支付。现请求判令煌华公司立即支付制作费37440元并支付违约金7254元。煌华公司一审辩称:光影公司未在《三��制作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宣传片成片的制作并交付煌华公司,也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煌华公司交付最终项目成品、刻有符合煌华公司需求的影视成果DVD、原始影片制作模型以及原文件和用作宣传使用的套剪片,故煌华公司不应支付光影公司款项。光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和计算标准过高,煌华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项,违约金应当以第二期合同款项为计算基数,且每日1%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审法院认为,煌华公司与光影公司签订的《三维制作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光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根据煌华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宣传片脚本、样片、成片的制作并交付煌���公司,煌华公司签收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报酬。合同还约定,在煌华公司逾期付款时,光影公司有权保留项目作品不予交付直至煌华公司付清所有款项为止。光影公司向煌华公司交付样片后,煌华公司出具《影片样片确认函》,确认光影公司提交的样片是严格根据双方沟通确认的修改内容完成的,并承诺于签收样片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光影公司二期款即项目总款的35%。但煌华公司未付款,光影公司即可按照合同约定留置定作物至煌华公司付清款项为止。此后,煌华公司收到光影公司交付的成片并使用后,又以光影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影视DVD、原始影片制作模型、原文件以及用作宣传的套剪片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光影公司要求煌华公司支付报酬3744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主张。煌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报酬,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煌华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低。但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光影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7254元未超过未履行部分报酬,且结合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及煌华公司逾期付款的时间,光影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并不过份高于煌华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故对煌华公司请求调低违约金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声光影色广告有限公司报酬37440元。二、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光影公司重庆声光影色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725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由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煌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光影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光影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制作时间内完成三维动画宣传成片的制作并交付煌华公司;2、光影公司所谓2014年4月16日交付成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光影公司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光影公司与煌华公司签订的《三维制作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华公司逾期付款时,光影公司有权保留项目作品不予交付直至煌华公司付清所有款项为止。光影公司向煌华公司交付样片后,煌华公司出具《影片样片确认函》,确认光影公司提交的样片是严格按照双方沟通确认的修改内容完成,并承诺签收样片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光影公司二期款项即总款项的35%,但煌华公司违约未支付。光影公司即可根据合同约定留置定作物至煌华公司付清款项为止。此后,煌华公司收到光影公司交付的成片予以确认并使用后,又以光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影视DVD、原始影片制作模型、原文件及套剪片为由,拒绝支付报酬,其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由上诉人重庆煌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盛刚代理审判员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康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