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雷达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公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东,雷达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33-6号申请执行人陈卫东。被执行人雷达启。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卫东与被执行人雷达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雷达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达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有公积金。被执行人雷达启有面积为151.90平方米的住房,再不需要购买住房,并要求该中心协助法院扣划该公积金予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达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的公积金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