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顺诚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双鸭山顺诚粮油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82号。法定代表人修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双鸭山顺诚粮油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金春嘉园1号。法定代表人喻晓龙,该公司经理。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双鸭山顺诚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双商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北大荒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顺诚粮油经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吴宪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