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粟某、姚某甲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粟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李某,南宁市惠民码头超市职员。委托代理人黄桂芳,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被告粟某。被告姚某甲。被告姚某乙。原告李某与被告粟某、姚某甲、姚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粟某、姚某甲、姚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被继承人姚某某婚前购买了一套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年××月××日,被继承人姚某某与原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有小孩。再婚后,原告携带被告粟某一起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姚某某与粟某形成继子关系。2004年4月6日,被继承人姚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中路11号l单元404号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原告继承,现对上述房产的继承事宜,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我国《继承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南宁市兴宁区的房由原告继承(房屋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价值约人民币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粟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姚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姚某乙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姚某某于1929年4月4日出生,其于1999年12月购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屋一套(邕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姚某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年××月××日,被继承人姚某某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亦未生育小孩,由原告携带一男孩粟某与姚某某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形成继子关系。被继承人姚某某于2004年4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载明:“将我个人拥有的现位于广西南宁市人民中路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我的妻子李某(1966年2月14日出生)个人继承。”。被继承人姚某某生于2008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被继承人姚某某与前妻雷某曾于××××年××月结婚,其与前妻生育有两女儿,大女姚某甲;二女姚某乙。1988年8月16日,姚某某与雷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以上事实,有户籍成员关系证明、户口簿、房权证书、结婚证、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离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粟某、姚某甲、姚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符合证据要件的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继承法》赋予公民遗嘱自由的权利,任何公民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经查南宁市人民中路的房产为姚某某的个人财产,其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内容表达了姚某某的真实意愿,应为有效遗嘱,并受法律保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被继承人已明确由李某继承,现李某通过诉讼方式表示继承南宁市人民中路的房产,于法有据,本院应以支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的房屋(邕房权证字第××号)由原告李某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免交、减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宁明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人民陪审员 聂广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秀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