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冯怀志、钱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冯怀志,钱晓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2716号,组织机构代码:08295532-8。负责人许传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玲,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怀志。被告钱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冯怀志、钱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冯怀志、钱晓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84.9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怀志、钱晓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28284.94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