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游志高诉邱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高,邱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游志高。被告邱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