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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游志高诉邱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高,邱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游志高。被告邱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