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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夏某某申请执行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56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龚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龚某某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金20000元、执行费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