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御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周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御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振良,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530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53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御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唐菊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秀根。被执行人周振良,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周振良,董事长。原告上海松江御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振良、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原告借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周振良支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440,000元,被告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5,66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周振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振良名下登记的本市多处房产,包括申请执行人设定借款抵押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方陆路XXX-XXX号XXX、XXX、XXX室房屋均已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及本院等多家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SJ-07-001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已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拍卖处理。本院(2015)松执字第5305号案于2015年9月1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振良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股票、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给付金钱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拍卖,且被执行人周振良名下抵押房产亦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故本院无执行处置变现权。现本院执行中未查实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案件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御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征鹏实业有限公司、周振良(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4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陆红根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滕小乔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