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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许松诉胡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259号原告许松诉被告胡旭、王占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