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许松诉胡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259号原告许松诉被告胡旭、王占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张蕊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