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洪富与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富,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富,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洪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5)伊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伊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