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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洪富与李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富,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富,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李洪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2015)伊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树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伊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