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学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33号罪犯张学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浙江省宁波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学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浙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成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履行)。刑期自至2019年1月16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张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张学成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张学成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成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注重思想改造,有悔罪意识,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监纪,注重自己的行为养成,以《罪犯行为规范》三十八条来规范自己行为,在“三课学习”中,能够积极主动,刻苦认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和技术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各种讨论及活动,并取得了进步。在生产劳动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与分配,按规定完成生产任务,在改造中成绩突出。分别于2014年1月、2015年7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5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一次;2013年8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获得表扬三次;2014年1月获得立功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