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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花朋与陆保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花朋,陆保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黄花朋,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左正前,南宁市兴宁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陆保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花朋诉被告陆保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花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劳 珍人民陪审员  黄天德人民陪审员  韦红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岑兰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