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卞长和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卞长和,吕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396-1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开发区金兰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徐功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城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卞长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卞长和。被执行人吕鑫。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广博金穗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响华置业有限公司、卞长和、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仇国锦审 判 员 刘传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