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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吕新与杨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杨富文,黄恒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吕新。委托代理人梁彬,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奕臻,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靖西分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富文。委托代理人齐冠森,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恒强。原告吕新诉被告杨富文、第三人黄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吕新于2015年10月26日以收集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吕新负担。审判员  韦茗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